西交审〔2021〕3号
(经2021年12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审〔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执行,是指校本级和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落实年度预算收支任务和资金分配使用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和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本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校本级和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促进学校财务经济运行的合法规范性,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约束力,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情况审计、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执行绩效审计。
第八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预算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强化绩效、勤俭节约等原则;
(三)预算调整是否经过规定程序,调整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变更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
第九条 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预算收入是否严格按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票据,有无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问题;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支出中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
(二)预算支出是否按确定的经费项目和指标进行开支或经费拨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支出等违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行为;
(五)预算支出中的控制措施和办法是否合法、有效,能够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审核预算收支完成比率,分析实际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审核预算执行的绩效情况。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项目预算的安排以及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是否达到项目预期;
(三)预算执行中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预算执行绩效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报表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决算报表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与预算对比的差异及主要原因;
(四)决算报表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
(五)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根据学校管理需要,采取事前了解、事中抽审、事后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依据年度计划,进行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原则上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如期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初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送主管校领导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抄报学校党政领导,同时根据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整改落实,并自收到审计报告起六十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西交审〔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