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重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教育部令第 17 号 ) 和 教育部、财政部及发改委关于 “ 985 工程”、“ 211 工程”等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下达学校的“ 985 工程”、“ 211 工程”等中央专项资金 、 地方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 运用审计手段,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的“ 985 工程”、“ 211 工程”等各类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 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重点建设专项资金 审计的原则
(一) 重点建设专项资金在接受国家验收前必须接受学校审计,审计报告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对建设项目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包括 项目立项、论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以及财务决算情况等。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点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家批复的项目预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按期下拨项目预算。
(二)重点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的过程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审查并评价重点建设 项目内部管理控制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 是否按要求编制 “ 211 工程 ”、“ 985 工程”等重点建设专项 资金预算;经学校审定的资金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校内预算编制和调整是否 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
(四) 是否依照要求按项目进行财务专户管理、 单独 核算;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 重点建设专项 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 “ 211 工程 ”、“ 985 工程”等重点建设 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反财经纪律和 “ 211 工程 ”、“ 985 工程”等重点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 “往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催报、清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却不及时报账而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况,以及挂帐和不正当冲销等情况。
(七) 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如何等。
(八)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决算报告的文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重点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学校的要求, 由审计处、重点办、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的额度及重要性等,提出重点专项资金审计计划 ,列入审计年度计划任务, 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
(二)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 被审计的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 送达审计通知书, 并抄送重点办、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学院。
(四) 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 重点建设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听取被审计的 项目负责人 对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相关情况的汇报; 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
(五)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应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六) 被审计的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七)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 项目负责人、 重点办、 财务处 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八)审计处将审计报告主送 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重点办 ,同时报送有关校领导,抄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九)审计处负责对重点建设资金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的内容根据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具体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重点建设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三)重点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七)重要事项披露;
(八)附表。
第八条 审计处对重点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的制度文件。
(二)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批准等相关文件。
(三)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执行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项目组织管理及经费管理账户。
(五)项目相关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等;与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资料。
(七)建设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 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重点建设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九) 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总结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重点建设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完成后,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当严格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金,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条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对在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