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审 [2003]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经济信息,促进学校加强经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和《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运用审计调查手段,对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向学校内部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四条 审计处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一)学校内部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重点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关注的、对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四)学校经济活动中具有代表性的事项;
(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由审计处选定的专门事项;
(六)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
第五条 审计调查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调查,应当成立审计调查组。
第七条 审计调查组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八条 审计处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被调查单位应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调查工作。
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 一 ) 被调查单位名称;
( 二 ) 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 三 ) 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 四 ) 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 五 ) 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九条 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审计调查组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恰当的审计调查方法。
第十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的事项,并应当对收集到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后编入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应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 二 ) 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 三 )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四 ) 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 五 ) 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处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调查报告由审计处领导审定,重要事项的审计调查报告需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审计处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向学校领导或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的结果,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调查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及审计程序进行处理、处罚或依法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学校产业集团、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