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8月1日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补助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研经费是指科研项目资金量大、科研成果影响较广、科研内容关注度高等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包括各类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决算审计,重大科研经费管理全过程审计,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审计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决算审计应对预算评审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五条 重大科研经费管理全过程审计应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预算调整、验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审计应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院系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应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制度的及时制订及更新,督促管理责任落实,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三章 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开展科研经费管理审计采取事后审计、过程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重大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全过程审计方式。
第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决算审计、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的结合与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经学校审计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学校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将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制定具体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