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担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参照处级领导干部管理的人员,任期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组织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审计的副校长、主管纪检监察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力资源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七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由学校任免的领导干部和附属单位负责人,以及资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 学校职能部处、学院(中心)、直属单位、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的单位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
(四)单位或部门正职由校级领导兼任,则对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五)其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要求需要审计的党政领导人员。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党委(党工委、总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工作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时效性、完成质量和取得成效情况;
(四)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五)党建工作情况和党费、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时效性、完成质量和取得成效情况,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本单位涉及经济事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时效性、完成质量和取得成效情况,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本单位涉及经济事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作为出资人的经济事项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的时效性、完成质量和取得成效事项情况,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
(七)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本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送达的委托审计通知书,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确定审计方案;
(三)召开审计进点会及座谈会;
(四)审计公示;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意见;
(七)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汇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任期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领导班子分工和内设机构;单位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二)财务资料,包含年度财务预算,经费账号清单及收支明细、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三)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处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以书面、座谈等形式进行审计调查,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审计处可以依法获取审计相关的各项专项检查结果、信访查办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征求委托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送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领导。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相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进行整改,并在接到审计报告后的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评价、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机制,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干部管理监督及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条 纪委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对任职期间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纪违规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二)将审计结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将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事例纳入党风廉政与警示教育内容,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教育;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财务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层面的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改进完善相关财务制度;
(四)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领导;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产、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的建议;
(四)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会上明确审计整改建议与意见;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照审计报告与审计建议书,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六)建立审计项目整改管理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依据审计建议书,认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处,离任干部有义务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西交审〔2000〕7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