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工作的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审计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审计处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间内执行后续审计。如果审计处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条 审计处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五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时,应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后续审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重要性;
• 纠正措施的复杂性和落实纠正措施的期限及成本;
• 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主管领导、相关部门提交书面后续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将后续审计形成的有关材料归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