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审计组长或主审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 10 日内,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具有建设性,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条 审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
第六条 审计处建立对审计报告由项目组长、主管处长、处长三级复核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签章;
(五)报告日期。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括: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则的情形,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基本情况:说明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会计机构建立等基本情况;
(四)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基本评价;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以及提出的改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中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附表等。
第九条 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审计组长应组织项目审计组成员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报告经过三级复核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主管校长审阅,经主管校长审阅后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