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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规范

审计处审计证据取证规范

来源:        时间:2017-06-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 书面证据,为审计工作中的主要证据类型;

• 实物证据;

• 视听电子证据;

• 口头证据;

• 环境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但对于重要的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作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 询问;

• 函证;

• 计算;

• 分析性复核。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字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审计人员应当在证据上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十条 审计项目的三级符合人员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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