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方案,是指审计小组为了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是对实施项目审计计划的具体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安排进行详细规划与说明。
第三条 主管处长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确定项目组长和主审。
第四条 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组长或主审编制完成,并经处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小组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 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 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 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
• 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 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 上次审计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政策和规定:
• 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 学校出台的相关制度及文件资料
•相关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六条 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审计种类;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目标和重点;
(四)具体审计方法、审计实施步骤和计划审计的时间;
(五)审计小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情况;
(六)编制审计方案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七)主管处长审批意见并签字。
第七条 编写审计方案时,应考虑审计项目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其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工作方案的繁简程度。
第九条 审计小组应将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形成的材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