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充分考虑学校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并统筹考虑学校审计资源,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规划,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年度审计计划,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审计处处长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在确定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考虑学校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审计资源。审计计划必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作为指导审计处下年度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学校审计活动,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审计处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学校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严重影响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学校内部会计控制运行的质量;
(四)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近期变化;
(五)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的近期变动情况;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和时间安排;
(三)各审计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四)后续审计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的先后顺序。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九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