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方式及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名单;
(六)审计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或主管领导批示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处应在审计项目实施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学校内部相关部门。涉及个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七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