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各环节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学校各类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促进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由审计处独立开展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范围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完成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的审计任务。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相关管理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交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二)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与相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安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四)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五)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六)学校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制定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计划,开展工程管理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独立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计划的制定与报批,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期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九条 审计处对外委托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计划的制定与报批,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二)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重点检查其是否及时全面收集学校建设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建设单位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是否齐备;发表的咨询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等。
(四)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评价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是否建立与履行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各类规章制度。
(二)是否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切实发挥管理作用。
(三)对于不适应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或具体条款,是否及时修订;对于需要修订而尚未修订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规范统一的修订计划。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颁布执行,是否具有规范明确的管理流程。
(五)规章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流程颁布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是否按照教育部要求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是否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是否形成完整的评审过程与评审结果资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初步设计阶段是否按照规章制度要求,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形成完整的结果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上报前是否经过学校正常审批流程。
(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管理事项是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责任并形成完备的管理资料。
(五)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管理文件是否具有明确的要求;管理文件内容要求、格式要求、时间顺序要求、各类编号要求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监督的审计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是否对管理风险点开展定期排查;各类不相容岗位是否按要求设置。
(三)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内部监督机制。
(四)学校层面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建立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五)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需要审计的环节是否报送审计;需要学校层面履行监督责任的各环节,是否按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管理审计评价
(一)是否实施了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
(二)工程竣工后,对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数量,设计变更造成的造价变化,包括造价增加额度,造价减少额度,设计变更对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影响等。
(三)对设计变更的提议方(明确是设计方提议、施工方提议、业主方提议)及提议数量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管理审计评价
(一)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包括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拟订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编制管理的有效性。
(三)招标答疑的规范性。
(四)招投标全过程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执行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管理审计评价
(一)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施工招标文件明示的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条款的完整性。
(二)各类隐蔽工程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
(三)各类施工主要材料、设备进场使用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的合规性。
(五)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
(六)各类工程索赔事项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管理审计评价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性。
(三)建设工程结算是否超出施工图预算,超施工图预算的幅度。
第四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报告由审计处报送校长、审计工作主管领导和建设工程工作主管领导,抄送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建设工程管理等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与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整改。相关整改方案应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后2个月内报送审计处,作为后续审计重点关注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